公告日期:2013-12-25
中航精機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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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北中航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關于湖北中航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受湖北中航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
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
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及《湖北中航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 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律師
見證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已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公告(以下簡
稱“董事會公告”)。董事會公告載明了會議的日期、地點、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聯系人等。
2013 年 12 月 24 日,本次股東大會在公司五樓會議室舉行。會議由公司董
事長王堅先生主持。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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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現場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 3 名,共計持有公司股份
405,975,821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56.68%。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
表決權的合法資格。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
請的律師。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人員具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以現場投票的方式進行
了表決。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對會議通知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按照會議通知所列
明的計票規則并參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票清點程序,二名股東代表和一名公司
監事參加了表決票的清點和統計。根據統計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均獲
通過。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了投票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對表決
結果沒有提出異議。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 結論意見
綜上,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及表決程
序、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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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它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未經本所同意請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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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關于中航精機201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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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經 辦 律 師:賀偉平
王 飛
20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