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履職保障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秘書在日常
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董秘工作職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可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三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以及經
費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配合董事
會秘書的履職行為。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其職責范圍
內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條 公司召開總經理辦公會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會議,應及時告知董事
會秘書列席,并提供會議資料。
第六條 公司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公司內部相關部門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向董事會
秘書報告有關信息;對于未能及時報送重大事項信息的責任人,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
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深
圳證券交易所或福建證監局報告。
第八條 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
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證券事務代表應當代為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
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其職責所負有的責任。
第九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董事會秘書被
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董事會秘書有權
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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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照要求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的
董事會秘書的后續培訓。
第十二條 公司有關部門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
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咨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獲悉的重大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會
及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門和下屬子公司負責人應在第
一時間向董秘辦報告與本部門、下屬子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條 為確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各有關部門在作出某項重大決策
之前,應當從信息披露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并隨時報告進展情況,以便董事會秘
書準確把握公司各方面情況,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且沒有重
大遺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經董事會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董事,向投資
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文件資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
整性。其他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要求披露
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
董事會秘書有權建議董事會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公司網站或其他內部刊物上發布重大信息時,應從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
征得董事會秘書的同意,遇有不適合發布的信息時,董事會秘書有權制止。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接受特定對象采訪和調研前,應知會董
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妥善安排采訪或調研過程并全程參加。
第十九條 未經董事會批準或董事會秘書同意,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報道、傳送有關涉及公司內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內容。對外報道、傳送的文件、軟(磁)
盤、錄音(像)帶、光盤等涉及內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的資料,須經董事會或董事會
秘書審核同意,方可對外報道、傳送。
第二十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公司
控股的子公司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有權督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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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
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買
賣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上
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
改時亦同。
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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