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意見
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
會議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真
閱讀了相關會議資料,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基于客觀、獨立判斷的立場,現
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 關于公司聘任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
見》、《公司章程》、公司《獨立董事工作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充
分了解了被聘任人員身份資格、教育背景、任職經歷、專業能力等情況,相關聘
任已征得被聘任人員本人同意,被聘任人員具備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
能力,符合相應崗位職責要求,未發現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 3.1.3 條所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規定的不得
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之情形。
(一) 對于公司總經理的聘任,我們認為蔡連成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職經歷、
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均符合相應崗位的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符合公
司及股東利益,董事會審議和公司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二) 對本次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我們認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
被聘任人員身份、學歷、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被聘任人
員具備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能力,能夠勝任相應崗位,符合《公司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
有關規定,符合公司及股東利益,董事會審議和公司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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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同意公司聘任蔡連成為總經理,聘任沈智海為副總經理,聘任李
筠為副總經理,聘任王玉信為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聘任李東暉為財務負責人(財
務總監)。
二、關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
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
法規、部門規章、《公司章程》以及《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以下簡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我們
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 公司本次確定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 7 名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激勵對象范圍的確定符合公司
實際情況以及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同時,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中關于激勵對象獲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二)董事會確定本次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 2013 年 12 月 24 日,該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授予價格為 14.85 元/股,授予數量為 30.00 萬股,符合《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有關授予價格和數量的相關規定。
因此,我們同意公司以 14.85 元/股的價格向此 7 名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
性股票共計 30.00 萬股,同意授予日為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靳慶軍、劉治海、于靂
20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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