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5
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
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
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獨立董事,本人在仔細閱讀
了公司提交的有關資料的基礎上,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就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
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公司所屬企業省煤投公司計提壞賬準備的獨立意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公司《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有關規定,
公司所屬企業湖北省煤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煤投公司”)經對
2013 年各項應收款項可收回性及預付賬款性質分析,擬對 2013 年應收款項及
部分預付賬款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總額為 3,264.58 萬。
省煤投公司本次對應收賬款和部分預付賬款計提壞賬準備,依據充分,符合
《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相關會計政策的規定,能真實可靠的反映公司的財務狀
況,決策程序規范,沒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本人同意本次省煤投
公司計提壞賬準備。
(二)關于公司所屬火電企業部分資產處置的獨立意見
本次鄂州發電公司和葛店發電公司處置的資產為技術改造后的淘汰資產,且
市場中使用同型號設備的電廠擬進行相應技術改造,設備市場回收價值較小,資
產進行報廢處置,能更真實的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決策程序規范,沒有損害中小
股東的合法權益。
因此,本人同意將鄂州發電公司 2 號汽輪機高中壓轉子和低壓轉子、葛店發
電公司 4 號機組引風機、增壓風機及附屬設備進行報廢處置。
(三)關于繼續以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獨立意見
鑒于公司日常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需要的流動資金有所增加,公司繼
續使用 80,000 萬元的閑置募集資金臨時補充流動資金,可以提高募集資金的使
用效率,減少公司銀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財務費用,有利于維護股東利益。
公司承諾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不進行證券投資等風
險投資,并承諾到期后及時歸還到募集資金專戶,不會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
正常實施,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議案表決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
使用的監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的有關規定。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本人同意在按期全部歸還上次臨時補充流動資金
80,000 萬元至公司相應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后,繼續將 80,000 萬元閑置募集資
金用于臨時補充流動資金,從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后具體使用日期計算,使用期
限不超過 12 個月。并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尹光志 韓慧芳 張龍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