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哈爾濱博實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出資參與新技術開發及產業化管理辦法
須經2014年1月6日股東大會討論通過
哈爾濱博實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出資參與新技術開發及產業化管理辦法
為加速公司技術創新,加快公司新技術開發及產業化進程,鼓勵發揮員工創
業熱情,結合公司產業化實踐經驗,現制定員工出資參與公司新技術開發及產業
化管理辦法。公司在目前產品線外,暫無足夠資源實現快速技術開發并產業化的
新技術應用方向中,甄選部分有潛力通過實施本辦法加速實現產業發展的項目,
激勵、激發參與人員的創業熱情,創造價值。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新技術開發及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新項目”)必
須是公司現有產品以外,新開發的技術及其后續產業化。新開發的技術不含公司
現有產品技術升級換代的技術,即新開發的技術要區別于公司現有產品的技術,
對公司而言是新技術、新產品。
第二條 公司鼓勵員工,特別是骨干員工出資參與新項目,調動員工創業熱
情,加速新項目進程。員工包括公司現有技術人員、關鍵管理崗位人員以及為新
項目引進的技術及管理人才。公司新項目與員工采用雙向選擇機制。
第三條 員工與公司共同投入資金,開展新項目。本著共同投入、風險共擔、
收益共享的原則,加速公司在智能成套裝備領域的產業化進程,推動公司業績穩
健增長。
第四條 出資參與新項目的員工,必須承擔新項目的具體工作。原則上禁止
只投入資金不承擔新項目工作的單一資金投入。參與新項目的員工應工作努力,
有新項目所需要的專業或管理技能,同時有足夠的創業熱情,渴望與公司一道在
新項目中,共同努力,迎接機遇,克服困難,獲得成功。
第五條 公司不得為員工參與新項目投入資金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或擔保。
第六條 由公司董事會參照本辦法,選擇與員工共同出資開展的新項目;超
過董事會決策權限的,須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決策權限參照公司對外投資決策
權限執行。
第七條 員工以現金投入的方式參與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新項目。投
入資金應在新技術開發階段投入。公司所投入的資金應保持主導地位。新項目確
定前,公司在該項目已投入的新技術研究投入,由公司自行承擔,不計算在公司
投入新項目開發資金內。
第八條 員工投入到新項目的資金,經公司且全體參與員工所持投入資金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后,可以轉讓或退出。轉讓價格可自行協商確定;退出應
以項目執行當月新項目權益計算退出價值。如選擇轉讓給原參與員工外的人員,
受讓人員應符合本管理辦法對員工的其它限制條件。公司可以成為受讓對象。
第九條 新項目開發階段包括但不限于人員的薪酬、材料采購支出、差旅費、
試制費等的全部支出在參與新項目各方投入資金中列支,公司財務部門建立臺賬
進行輔助核算。其中,公司投入的部分計入公司的技術開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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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新項目開發階段取得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形成的收益(即新
項目技術開發開始至產業化設立公司前形成的收益)由參與新技術開發各方按投
入資金比例共同享有。
第十一條 新技術后續產業化是指以參與新項目各方投入資金(含已投入新
技術開發的資金)及如有必要后續投入的資金為基礎,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
簡稱新公司)形式,進行產業化運營。新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參與新技術開發
各方投入的資金比例一致。已投入的資金有結余的,以現金形式參與新公司的出
資;已形成實物資產和技術的,可成為新公司出資構成。
第十二條 新技術開發獲得成功,參與各方共同組建新公司后的新項目運
營,遵照《公司法》規范運作。
第十三條 項目在開發階段取得成功,應在適當時機成立新公司進行產業
化。如在開發階段結束后,經參與各方不低于 67%出資金額且不少于 67%參與人
數決定通過,可暫不進行產業化。暫不進行產業化的,公司應將新項目剩余資金
按各方投入比例,退還給參與各方。如暫不進行產業化的新項目在三年內重新啟
動產業化的(按決定暫不進行產業化決策程序),原新項目的技術開發投入延續,
仍計算為各方的投入;自暫不進行產業化決定起超過三年的,不再計算。
第十四條 公司應為新項目提供的必要支持,新項目參與人員應珍惜把握創
業機遇,促進新項目快速發展。
第十五條 自新項目設立,該新項目的管理團隊需制定年度發展目標及長遠
(至少三年)發展規劃,由公司經營層審核通過。公司經營層將根據新項目的發
展情況,對其管理團隊進行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建議具體人員投資比例的增減、
決定崗位的升降、工作關系的進出。具體考評辦法,將根據新項目的實際情況,
由公司經營層與新項目的管理團隊協商簽訂。
第十六條 新項目管理團隊要認真做好每個工作人員的考評工作,特別是對
投入資金參與新項目開發及運營的工作人員,將根據考評結果,由新項目的管理
團隊及公司經營層建議具體人員投資比例的增減、決定崗位的升降、工作關系的
進出。
第十七條 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通過新項目實施時點、參與各方決
定對新項目進行產業化或暫不進行產業化時點,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 在本辦法的執行過程中,公司應及時評估本辦法的適用性,如有
必要,對本辦法進行補充、修訂。本辦法的補充修訂應由通過本辦法的機構決議
通過。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擬定,上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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