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南京棲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京棲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的規定》,
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
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
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
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部門、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應按照
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
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
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
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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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對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
任審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
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
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
據);
(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
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總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
計;
(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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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
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參加有關會議;
(六)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
料等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
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
議;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
規行為的意見;
(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
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
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審計委
員會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
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
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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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
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
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
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
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
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
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
行監督檢查。
(二)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
審計查處。
(三)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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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公司
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
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內審
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
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
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
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
被審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
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
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審計法務部提出建議,報
經總裁同意,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
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二十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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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裁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
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
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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