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對該省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受賄一案(本報曾多次報道)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毋保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認定,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毋保良利用擔任蕭縣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作調動及職務、職級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69.2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的手表一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有3萬元屬計算錯誤,依法予以糾正;另有人民幣166.7萬元系毋保良收受的非法禮金,不應認定為受賄。
對于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即案發前毋保良將所收受錢物中的1790余萬元人民幣、美元4.3萬元以及貴重物品等款項,交存其下屬單位存放且絕大部分用于工業園區建設及公務開支的行為是否屬于受賄,一審判決也有了定論。判決認為,從對上交款項的支配、處分權方面來看,該錢款的使用必須經毋保良決定或同意,毋保良并未喪失對錢物的控制權;從交存的動機、目的等方面來看,毋保良交存錢物主要屬于數額較大、請托事項難以處理及行賄人口碑不好等三種類型,對于其交存行為,知曉人員范圍極小,毋保良主觀上仍抱有占有錢款的僥幸心理。所以,毋保良為掩飾犯罪,采取邊退邊收的方式混淆視聽、逃避打擊,將部分收受錢物交存于下屬單位,并非法律規定的上交行為,而是犯罪既遂后對贓款的一種處置行為,依法應認定為受賄,但量刑時可酌情考慮。(記者吳貽伙通訊員梁紅黃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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