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關市區一名醫生在職期間考上博士研究生,為通過政審不得不按醫院要求向醫院交納2.5萬元違約金。當該醫生被錄取后,要求醫院退回違約金遭拒,他一氣之下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王某是韶關市某醫院醫生,屬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2013年,王某自行報考某大學博士研究生并通過了初試及復試,大學致函醫院要求調取王某的政審材料和人事檔案。醫院要求王某按約定交納2.5萬元違約金,王某為盡快通過政審,交了此筆費用。
王某在被錄取并辦理離職手續之后,以醫院收取的2.5萬元違約金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由申請仲裁,要求醫院返還2.5萬元違約金,仲裁裁決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不服,近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原告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與被告解除合同,并不符合該法可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因此醫院不得就此要求該醫生交納違約金。
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醫院需返還違約金2.5萬元給醫生。(記者卜瑜通訊員汪次安、凌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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