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采購檢察業務裝備項目
變更及補充通知(1)
采購編號:LCG2014-57-013
致:各投標人
1.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要求:
4.1 投標人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有完成本次采購項目的技術力量、經濟實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投標人通過相關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及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認證;
4.2 投標人須具備生產或銷售本次采購項目內容的生產廠家或經銷商,且營業執照具有警用裝備經營范圍,同時具有省級公安機關警用產品準許銷售證明;
現變更為:
4.1 投標人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有完成本次采購項目的技術力量、經濟實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4.2 投標人須具備生產或銷售本次采購項目內容的生產廠家或經銷商;
2.原招標文件中保修期為:自調試完成并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現變更為:本項目保修期為自調試完成并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3.補充原招標文件以下內容:
售后服務:
中標人須在自調試完成并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內免費提供維修及軟件升級等服務,如因設備質量問題中標人應免費進行更換;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異常,中標人應在接到采購人電話通知后1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免費維修服務。
本變更及補充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替代原招標文件的相關內容,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依據。
采 購 人:林州市人民檢察院
招標代理機構:河南金利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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