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中國企業如何邁向電子商務時代,如何將電子商務與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相結合推動信息化建設,已經成為企業界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從以下幾方面談談構建電子商務模式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對策。
一、創建電子商務模式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發展的良好環境
1、政府應正確引導和推動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與傳統的管理模式有一定的沖突,在我國推行電子商務最大障礙不是技術而是觀念。目前全社會尤其是企業的信息化意識薄弱,有的企業寧可將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發放獎金甚至用于請客吃飯上,也不愿將資金投資于企業的信息系統建設上。沒有基礎信息化建設,搞電子商務就是一句空話。推行電子商務比較成功的國家的共同經驗表明: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勵與引導至關重要。例如新加坡政府早在1990年就投資2.1億新元建成全國貿易信息網TRADE NET,且政府在進行普及性培訓之后,強制規定自1991年起所有的進出口商品都要采用EDI(數據交換)報關。目前,新加坡EDI在貿易領域的應用達到95%以上,超過歐美發達國家水平。
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通過宣傳企業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推動電子商務在企業的應用;通過示范工程讓企業真正了解電子商務,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管理和運行機制,為電子商務模式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應制定相關法律保證電子商務模式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和有效。實現電子商務不僅需要良好的管理和運行機制,更為重要的是要有健全的法律保護。因為電子商務涉及到國內企業間或國際企業間的經濟糾紛與國際仲裁,是各國政府不得不面對而又不能套用傳統法律來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包括各國相關法律在內的國際法律體系。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6月提出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藍本,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范本。目前,正在準備起草“電子數據交換法律層面和相關通信手段示范法”,倡議各國政府依照制定相關法律。
我國在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較早,從1986年的4月開始,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規范》、《計算機病毒控制規定》等系列法律,并在《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經濟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寫入了計算機犯罪的有關內容,保證了計算機系統和信息安全。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如“電子簽章法”,“有關網上納稅法”、“電子發票法”等等。只有建立和健全有關電子商務的相應法規,才能保障電子商務模式財務及企業管理信息系統處理的業務(如網上銷售、網上采購、網上付款、網上納稅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國電子商務安全立法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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